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
第一条 为推动游泳运动的普及与提高,鼓励群众参加游泳健身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全民健身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(简称《游泳锻炼标准》),适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各级组织和机构,实施对象为全民。
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、修改《游泳锻炼标准》,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业务管理机构实施《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》,中国游泳协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。
第四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,总参军训部,总政文化部,各游泳协会,各行业体协,各体育院校(以下简称各体育主管部门)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宣传、指导、管理并组织本地区(部门)各基层单位的具体推行工作。
第五条 大、中、小学可把《游泳锻炼标准》的施行工作与素质教育、体育课紧密结合起来,以增强学生体质,促进全面发展。
第六条 《游泳锻炼标准》的项目设置采用达时项目和达距项目两种。
(一)达时项目: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时间内游完规定距离,即可确定相应达标等级。
(二)达距项目:采用一种泳姿在规定距离内游完全程,即可确定相应达标等级。